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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证明他人不是债务人有效吗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5 10:57:35 阅读: 来源:平移门厂家

借贷网讯 在借条上有两个债务人,一个还给另一个证明,对方不是债务人,2006年1月15日被告马巍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,载明“今借到杨懿人民币壹萬玖仟圆整(¥19000),2006年3月31日前归还 马巍 2006. 1.15”,该借条上有原告杨懿另行注明“2006年1月18号收到马巍还款叁仟圆整(3000元)杨懿”。且该借条下方还有郑春美子的签名。

为此,故被告应该偿还借款。被告在庭审中坚持称,该借条不能证明被告是债务人,被告签名的地方是整张借条完成后在最下方签名,并不是借款人签名的地方,虽未注明是证明人,但也不能说明是债务人。原告故意将被告地址写错,又撤回对马巍的起诉,使该借条的真实情况无法查明,故被告不能承担事实不清的责任。

在法律上怎样来分辨是否是债务人呢,从原告所提交的借条显示有被告的签名,被告在此借条中,并未注明其签名的具体目的,且被告庭审中亦未举证证明其辩称意见的成立,据此从证据优势原则及有利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,认定本案被告应为原告所出示借条中债务人之一,认定在该借条上署名的马巍和郑春美子系连带债务人。

依据法律条文和事实依据作出如下判决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八十七条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,判决:被告郑春美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懿支付欠款16000元整。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650元,由被告郑春美子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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